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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李翰】

楊姓高職生前年就讀高雄市鳳山國中三年級時,在課堂嬉戲拿原子筆當飛鏢射,將班上吳姓同學的右眼刺傷,差點失明;高雄地方法院三日判處楊生與雙親應連帶賠償吳生三百廿萬四千餘元,全案可再上訴。

該案發生在九十八年九月十四日,當時楊生在上課時嬉戲,把原子筆當飛鏢射,結果筆尖劃過吳生右眼球造成傷害,經醫治,視力僅○.○二。吳生提告指出,眼球受損傷及視力造成未來勞動能力減損百分之四十六,要求精神慰金一百廿萬元、看護費等共四百零四萬元。

楊生嬉戲拿原子筆射傷吳生涉及過失致重傷害罪部分,少年法院裁定楊生訓戒,接受假日生活輔導。

至於吳生的民事求償方面,法官審結表示,慰撫金減為八十萬元,判處楊生及父母應連帶賠償共三二○萬四○五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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